因涉嫌操纵市场,被北京市检方批捕的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负责人汪建中,5月22日已被检方变更了强制措施。目前,汪建中在北京的一家招待所被监视居住。
去年10月,被称为“股市黑嘴”案主角的汪建中因涉嫌操纵市场罪被司法机关羁押,今年春节前被正式逮捕,至今已逾三月。较早前,证监会对其做出了罚没金额高达2.5亿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汪建中此前被羁押在看守所,这一行政处罚未能正式送达,因此羁押期间该行政处罚尚未正式生效。
北京市检方此番变更汪建中的强制措施,令人对汪建中一案的未来走向产生遐想。但其辩护律师高子程不愿就此发表任何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多种不同形式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第51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两种情况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未经北京市警方批准,汪建中不得离开指定住处、会见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则将被予以逮捕。
在汪建中监视居住期间,对其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并不会中断。
此前,证监会已经对汪建中涉嫌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2008年5月,证监会立案调查汪建中、北京首放涉嫌操纵市场行为。五个多月后,证监会的处罚意见书中称,调查发现,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证券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机,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并非法获利。2007年1月至5月期间,通过上述手段交易操作了55次,买卖了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中国联通”“四川长虹”等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非法获利超过1.25亿元。
就此,证监会认为,汪建中和北京首放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没收炒股所得1.25亿元,并处以1.25亿元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北京首放的证券咨询资格。
一位接近监管当局的法律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不必然成为刑事起诉的依据。行政处罚和刑事起诉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最终汪建中是否会在刑事上被处以操纵市场罪,还要看检察机关的侦查认定和法院的判决。而刑事起诉的结果也不会影响到行政处罚的结果和执行。
汪建中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对《财经》记者称,他认为依照目前法律法规,此类行为定性为操纵市场还有争议,法律实务中也没有将投资咨询公司的此类行为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并予以处罚的先例。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高子程同样认为,有关处罚缺少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据《财经》记者了解,证监部门已经冻结了汪建中及北京首放的有关账户和相关资金,一旦行政处罚意见书正式送达汪建中,相关行政处罚即可生效。根据行政诉讼法,汪建中有权在收到后三个月内进行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生效。
汪建中一案,是证监会继2001年处理亿安科技操纵市场案后,第二次开出巨额罚没的行政处罚。
亿安科技当时被证监会以操纵市场为由,处以没收非法所得4.49亿元,罚款4.49亿元的处罚,创下迄今为止证监部门罚没的最高金额纪录。但令市场哗然的是,此案的最终执行情况不佳,有关部门罚没的资金几乎寥寥无几。其原因是当时的证监部门没有直接冻结当事人账户的权力,而须向法院申请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资金并逃之夭夭。因此,亿安科技案被认为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缺乏震慑作用的典型案例。
在此案的刺激下,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赋予证监部门在证券违法案件查处时,可在规定的情形下对涉案者进行冻结和查封的权力。这一授权大大改善了证监会案件的执行情况。据证监会有关人士透露,200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执行率达到了70%。而汪建中案如果经过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最终维持行政处罚的决定,已经先期冻结的账户和资金会使该案的最终执行情况比较乐观。
从历史情况看,股市“黑嘴”受惩并非孤例,但涉嫌操纵市场移交司法,汪建中为第一人。在2002年,东方趋势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未能通过证监会的年检,其董事长、名噪一时的股评人士赵笑云最后出走英国,至今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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